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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地下水修复有哪些误区?来源:武汉中地大环境地质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1-06-03    浏览量: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我们对土壤、地下水的保护也在提升,但依旧存在一些错误的认知,对于一些关键的概念和理论存在误解,这对我们进行土壤、地下水修复具有一定的影响。今天简单的聊一下关于土壤、地下水修复的一些误区,以便更好的为环保服务,为绿水青山做贡献。


误区一:污染场地仅仅指污染的土壤。

其实不然,污染场地是由于某种行为和活动造成土壤地下水被污染的场地,污染物的迁移还会对场地外的土壤地下水形成污染。因此,污染场地不仅包括土壤的污染,还包括地下水,植被的污染。

 

误区二:污染场地就是棕地。

如果场地是废弃的,而且其开发利用受到污染的消极影响,那么这种污染场地也称为棕地。棕地这一概念是舶来品,在国外有特定的含义,污染场地不是简单的棕地。

 

误区三:污染场地指工业污染场地,关停搬迁会“产生”污染场地。

工业污染是污染场地的成因之一。采矿业、商业、军事基地、回收业和废物管理等也造成大量的污染场地。作为污染场地数量最多的一类,加油站严格意义上也不算工业。污染场地是因为存在有害物质,关停搬迁行为本身并不能“产生”或“造成”污染场地。

 

误区四:超级基金因污染责任很难认定,所以依靠的核心手段是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支持。

污染场地追责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困难。基金本身是用于应急反应、找不到责任方或责任方无力承担的场地,污染责任方支付大约70%的超级基金场地修复。

 

误区五:修复污染场仅服务于开发和搬迁场地。

 

修复污染场地有利于保证土地开发利用安全,但不是仅仅服务于开发。场地修复

也可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比如矿山修复,矿坑修复,工业场地修复等,场地修复不仅与场地开发有关,也与环境修复有关,有利于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给大家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误区六:污染场地调查可以用环境影响评价替代。

由于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与土地开发“绑定”,一些地方制定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政策时引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也有将场地调查纳入环评的提法。由于评估对象和时间段的不同,用环评的技术方法做不了场地调查评价的事。当然,应该看到这与当前我国污染场地管理无法(律)可依有关。

 

误区七:场地调查评估不重要。

我国普遍有“重修复、轻调查”的观念,其实详细的调查虽然有所花费,却能全面准确地了解污染状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的修复方案,最大程度地减少修复总成本。场地调查起着一个望闻问切的作用,做好场地调查可以更好的了解场地污染的情况,然后再做好环境修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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