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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生态环境热点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0-06-23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七章中,有七个条款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HJ 1130-2020)发布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HJ 1130-2020)以国内外主流的数值预报模式技术为基础,结合国内生态环境领域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的实践经验,综合考虑技术发展与管理需求,对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基本要求、运算处理、效果评估等内容进行规定,用于我国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空气质量数值预报业务工作。该技术规范的发布实施,将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业务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提供基础技术支撑。


相关术语与定义:


(一)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

基于大气污染物形成过程中的基本物理和化学原理,采用数值计算方法模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输送、化学反应、清除等物理和化学过程,从而预测空气质量状况的系统。


(二)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

利用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对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时空变化进行预报,预测城市和区域等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潜在污染过程,为公众的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为管理部门采取应对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提及:


一、修订必要性和原则(部分摘录)

通过修订《名录》,聚焦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项目,降低农副食品加工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普通仓储业等涉及民生领域的项目环评类别,适度简化环境影响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与社会风险可控项目的环评类别,减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数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名录》修订是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要求的具体体现。《名录》修订中,对在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取消填报登记表,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排污许可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作用。


二、修订内容

《名录》修订后,共包括55个一级行业类别,180个二级项目类别。较上一版《名录》增加5个一级行业类别,减少12个二级项目类别。本次《名录》修订主要包括条款修订,项目类别、环评类别的调整。重点修改内容:

(一)进一步界定纳入环评管理范围;

(二)降低或取消部分行业项目的环评类别;

(三)提高部分项目类别;

(四)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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